商标使用_“甲立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88808号“甲立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44号

       

      申请人:北京民足七星修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8808号“甲立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非医用沐浴盐、洗手液、香皂”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除“非医用沐浴盐、洗手液、香皂”外的其余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沐浴盐、洗手液、香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李宁
    赵婷婷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