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现捞工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63081号“现捞工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64号

       

      申请人:泛洋汇聚(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3081号“现捞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在先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合同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现捞工厂”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