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驹马JU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76065号“驹马JU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31号

       

      申请人:四川驹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6065号“驹马JU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432002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之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李宁
    赵婷婷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