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想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31480号“莫想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14号

       

      申请人:南充十月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1480号“莫想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新的含义,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酒产品、纸巾盒、餐具、汽车后窗标贴照片、广告彩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一般口头用语,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