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SHanui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140071号“SHanui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454号

       

      申请人:山水里文化创意(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0071号“SHanui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693390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4693390号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674794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0795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0968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18153号商标、第8942557号商标、第9916807号商标、第13639785号商标、第15461244号商标、第2207417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