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OL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401号“SOL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05号

       

      申请人:VEOLIA WATER SOLUTIONS & TECHNOLOGIES SUPPORT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401号“SOL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国际注册第1287936号“So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同意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同意书复印件附中译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同意书非原件,且未经公证认证,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不予采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