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4815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72号
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94815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805768号、第1462970号、第147123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乔向辉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