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rin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182号“Trin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97号

       

      申请人:HOOKS HASTSPORT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182号“Tri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0645号“TRI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国际删减删减部分商品后,在手提包、硬框背包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经国际删减删减部分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鞍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