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ETITE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33478号“PETITE 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00号

       

      申请人:浙江波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3478号“PETITE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4822号、第30514185号“佩蒂特 PETITE”商标、第22990930号、第28283927号“Classic Petite”商标、国际注册第1100823号“LANVIN petite及图”商标、第17485754号“Petite collection”商标、第13261648号“PETITE FET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8755号“petit petit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ETITE STUDI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PETITE”,与引证商标三、四“Classic Petite”、引证商标五、六独立认读部分“petite”、引证商标七“PETITE FETE”、引证商标八主要认读部分“petit”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