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740603号“EZVI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034号
申请人:杭州萤石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40603号“EZVI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50623号“萤石 EZVI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的诉讼程序,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官网介绍、网络店铺截屏、销售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宣传手册、网络宣传及媒体报道、宣传图片、申请人及其产品获奖情况、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现处于诉讼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操作智力玩具;标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服务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EZVIZ”构成,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