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性资本 Linear Ca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172630号“线性资本 Linear Capi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8518号重审第0000001430号

       

      申请人:上海线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8518号《关于第29172630号“线性资本 Linear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882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92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由中文“线性资本”、英文“Linear Capital”构成,其中“线性资本”与“Linear Capital”为含义相同的中英文对译。“线性”是数学领域的专业术语,系指两个变量之间存在一次方函数关系,就称它们之间存在线性关系,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融资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线性”的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亦非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同业中所使用的常用表达方式及通用概念,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