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未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8869043号“币未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6765号重审第0000001429号

       

      申请人:福州时之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6765号《关于第28869043号“币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27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49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汉字“币未来”构成,以公众的通常认知,易将其分别理解为“货币”和“未来”之意,并将其整体理解为“货币的未来”或“未来货币”。该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虽有一定联系,但尚不足以使得公众仅因为申请商标所具有的该含义而受误导,并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进而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因此,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币未来”整体含义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货币的未来”或“未来货币”,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尚不至于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