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九州 驿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31030号“九州 驿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62号

       

      申请人:张家界九州驿站全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1030号“九州 驿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4505号“九州驿站及图”商标、第29026103号“九州驿”商标、第34480845号、第34464724号“九州研学”商标、第30715991号“九州速递及图”商标、第34520884号“九州运车”商标、第12406016号“九州田园”商标、第17730089号“九州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均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二、至本案审理时,虽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我局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导航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九州 驿站”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九州驿站”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九州 驿站”与引证商标二汉字“九州驿”、引证商标七汉字“九州田园”、引证商标八汉字“九州会”核心词汇均为“九州”,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交通安排、组织旅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物流运输、安排游览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停车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