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尾净儿WEIJIN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23711号“尾净儿WEIJIN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39号

       

      申请人:济宁户通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3711号“尾净儿WEIJIN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属于暗示性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其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产品及包装箱照片、荣誉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