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50960号“富足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38号
申请人:深圳市富立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0960号“富足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4039号“富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8276号决定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8276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在空气调节设备、.暖气装置、电暖气、电热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1月20日刊登的第168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节日装饰用串灯、卫生间用干手器、家用鞋子消毒器、牙刷消毒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富足”作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未产生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家用除湿机、家用USB供电式加湿器、家用电热干鞋器、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