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738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37号
申请人:刘永善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3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1208号“ULYSS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商标使用授权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其他商标注册资料、酒及酒产品包装照片、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获准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葡萄酒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人物拉弓射箭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