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之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525445号“悦之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71号

       

      申请人:郑州市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525445号“悦之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021418号“悦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9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双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