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ENSED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04483号“SENSED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58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4483号“SENSED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15955号“SenseADS”商标、第18512374号“SenseADS”商标、第8080743号“SENSAD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和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且已达成共存协议,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引证商标三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及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企业,已达成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一定区别。因此,我局对《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系统分析、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432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3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