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03218号“汇策创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53号
申请人:深圳汇策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汇策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3218号“汇策创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38927号“汇策”商标、第26227364号“汇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的经营范围虽然包括了商标代理服务内容,但并未在商标局进行官方备案,而且其真实的业务只是财税方面,并未代理过有关商标业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财务顾问、财务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代理记账;企业登记代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创业投资;企业形象策划;平面设计;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