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4194547号“JONSER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69号
申请人:富世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194547号“JONSER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7110号“JONSE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申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2、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910920号“Jonse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5634号“Jons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5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在前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不尽相同,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目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