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希沃名师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78993号“希沃名师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10号

       

      申请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8993号“希沃名师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81810号“STW希沃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对申请商标构成阻碍。申请商标是开展线上线下教师能力比赛的主要载体,不具有欺骗消费者的性质,也不会造成消费者额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希沃名师杯”全国互动教学创新大赛活动内容摘要、媒体报道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已被核准初步审定(见第1654期《初步审定公告》),目前处于异议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希沃名师杯”整体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服务;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