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83500号“参考清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01号
申请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3500号“参考清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背景材料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系列驰名商标批复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照片、相关案件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参考清样”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