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68810号“流量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01号
申请人:河南旺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8810号“流量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提供的是与移动数据传输的相关服务,具备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相关规定。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组合“流量咖”,该文字整体易被相关消费者识别为对服务内容的描述性词汇,而非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因此,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