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65070号“好声音纯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961号
申请人:苏州音符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5070号“好声音纯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2151号“好声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80179号“好声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请求待其审理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