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372250号“REWARDS 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39号
申请人:信和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250号“REWARDS 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12481号“STARBUCKS REWARDS及图”商标、第27934432号“Reward”商标、第10140239号“ 招商银行信用卡贵宾优惠手册 礼遇GIFT&REWARD”商标、第9390657号“S”商标、第16569934号“Reward及图”商标、第27987770号“S及图”商标、第27934431号“洛娃Reward”商标、第26783892号“7REWARDS”商标、第11775784号“Marriott REWARDS及图”商标、第26504760号“渔梓情Rewards”商标、第7116879号“温德姆奖赏计划WYNDHAM REWARDS”商标、第14018503号“LEXINGTON REWARDS及图”商标、第19012482号“STARBUCKS REWARDS及图”商标、第11966628号“沃迪学科英语REWARD SUBJECT ENGLISH REWARD 及图”商标、第11865744号“万豪礼赏MARRIOTT REWARDS及图”商标、第28286187号“洛娃REWARD”商标、第28286188号“Reward”商标、第28286422号“Reward及图”商标、第28286424号“Reward及图”商标、第30038699号“洛娃REWARD”商标、第20117011号“S+”商标、第13867224号“S++”商标、第20920618号“S+”商标、第26513942号“洱悦会ER YO REWARDS CLUB及图”商标、第13867223号“S++”商标、第5234245号“REWARDS BOC BANK OF CHINA及图”商标、第8735432号“360°REWARDS”商标、第11865743号“万豪礼赏MARRIOTT REWARDS及图”商标、第19012483号“STARBUCKS REWARDS及图”商标、第10140298号“招商银行信用卡贵宾优惠手册 礼遇GIFT&REW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35类、第36类商品和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或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REWARDS S+”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与引证商标四、六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字母“S”。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绘画用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量具、木浆纸、文具、纸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八、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二十四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字母“S”。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奖励计划为酒店、航空公司、汽车租赁和分时共享服务提供广告服务、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五均含显著识别字母“S”,与引证商标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典当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组织收款、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典当、保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35类和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