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海蓝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49485号“海蓝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1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9485号“海蓝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464175号“海蓝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部分服务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