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40074号“好享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26号
申请人:广州正生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0074号“好享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6452号“享瘦”商标、第26328238号“好享瘦”商标、第32161700号“好享受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读音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9863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19年12月6日刊登的第16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中除援引引证商标一至三外,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为该标识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未针对该驳回条款予以申述。
3、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4、我局于2020年1月8日下发评审意见书,认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针对评审意见书的内容发表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词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另,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