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莫比斯MOBI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83731号“莫比斯MOBI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984号

       

      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3731号“莫比斯MOBI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06869号“斯莫比”商标、第10800836号“MOB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电开关”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0247号“PARTNERFIRST及图”商标、第15743902号“VIEAWIDE WHAT A WONDERFUL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