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鲜着呐 FRE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00350号“鲜着呐 FRE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98号

       

      申请人:陈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0350号“鲜着呐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347683号“鲜及图”商标、第34310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相关商品品质特点的标志。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其整体亦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