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SUNCRE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2669792号“SUNCREW”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9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池龙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正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实高维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69792号“SUNCRE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352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池龙服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2015年03月28日至2018年0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亚麻布服装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申请人信息打印件;
      2、门店、经营场所、产品实物的拍摄图片;
      3、送货单和订单合同补充原件和复印件。
      4、产品吊牌实物。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送货单、订单合同均为手写,涉嫌伪造自制证据;提供的门店实物图具有明显的PS痕迹;提供的带有吊牌的实物图等并非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申请人未提供合同、发票与商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是完整的证据链,不具有证明力。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亚麻布服装、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是申请人资质情况,并非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为申请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是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证据3为送货单和订单合同补充,在无实际销售发票等等第三方权威有效单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该订单上的产品以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也就不足以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4也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