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扑克大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2638626号“扑克大亨”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卓托比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38626号“扑克大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62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09月18日至2018年09月17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均无法确认。经过申请人的调查、咨询,在2015年09月18日至2018年09月17日期间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经长期的使用和大力宣传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不仅将“扑克大亨”注册成商标,也同时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扑克大亨”著作权证书和版号证明文件;
      2、当易网部分网页的打印件;
      3、被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4、被申请人著作权证书登记公告、企业信用公司系统及名称变更证明;
      5、被申请人网页备案信息及游戏软件下载页面使用证据;
      6、当易网部分网页的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波克城市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05月23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4年11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2016年2月经核准变更名称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0月经核准变更名称为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09月1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2015年09月04日至2018年09月03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波克城市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开发完成“扑克大亨网络游戏软件(简称:扑克大亨)V1.5”网络游戏软件,于2013年12月10日首次发表;2013年12月05日开发完成“扑克大亨移动端游戏软件(简称:扑克大亨)V1.5”网络游戏软件,于2013年12月08日首次发表,均于2015年4月02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页打印件显示,游戏名称为“扑克大亨”等,出版单位为“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运营单位“波克城市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文号为“新广出审《2015》1045号、时间为“2015年9月9日”,可以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游戏软件从开发到出版运营的使用情况。证据5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及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信息打印页显示,开办者名称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网备案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网站名称“波克城市”,网站首页网站为“www.pook.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CP10215395号-10,上述信息均与扑克大亨iphone版安卓版下载网页显示一致;同时结合证据2、6中当易网网页显示,游戏官网为“www.pook.com”,更新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游戏名称为“波克城市扑克大亨V2.36安卓版”,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网络游戏上,并已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开宣传、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网络游戏软件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光盘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其余商品,故在其他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光盘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