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435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70号 - 申请人:义乌一骏日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435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70号

       

      申请人:义乌一骏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奥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3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52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投入,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与引证商标发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图样申请的版权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商标产品在天猫店铺的销售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液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