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inder Fluf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47939号“kinder Fluf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90号

       

      申请人:婴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7939号“kinder Flu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34127号“健達 Ki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kinder Fluff”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kinder Fluff”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对应的中文汉字为“婴绒”。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kinder Fluff”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的信息以及相关翻译件;申请人2016年股份公司一般信息表以及翻译件;相关发票、装箱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国际空运提单、货物纸箱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