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539910号“万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86号
申请人:重庆启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9910号“万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3217号“万年楼Wan Nian L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3655号“金万年JINWANN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16234号“好万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4398577号“好万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02671号“好万年H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18953号“万年城WAN NIAN 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47271号“金万年Kima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546462号“万年线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551101号“万年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150656号“万年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7954426号“金万年99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417888号“万年云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五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引证商标十一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