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藜粮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18732号“藜粮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97号

       

      申请人: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8732号“藜粮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藜粮康”的含义显而易见,但其含义中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的商品信息,并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对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作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带有欺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商标局官网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藜粮康”组成,其中“藜”为一年生草本植物,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盐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