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儿童第一城 First community for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062966号“儿童第一城 First

    community for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15号

       

      申请人:育乐园(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62966号“儿童第一城 First community for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通知认为,该标识含有“第一”,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对其指定的服务内容和特点等进行描述,更未作出超出服务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其注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对服务特点的错误认知。在第41类上已有类似含文字“第一”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2019年11月21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中含有文字“第一”,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且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