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TRI-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388号“TRI-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77号

       

      申请人:TOYOTA RESEARCH INSTITUTE-ADVANCED DEVELOPMENT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388号“TRI-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90212号“TRI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93127号“TRI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80531号“TRI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93357号“Triadspeak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28962号“TRI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631103号“TRI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21940号“TRI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机器和设备;电子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及其部件和配件;无人驾驶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TRI-AD”,与引证商标一、二、 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未形成与上述商标足以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四、五、六、七若分别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四、五、六、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第9类、第12类商品及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