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PETI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20149号“PETI 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76号

       

      申请人:全明星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149号“PETI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46242号“peti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00152号“petic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