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云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83554号“云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69号

       

      申请人:南京真滋味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3554号“云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25124号“云帆加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从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未驳回注册的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