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NIUBAOLUN纽宝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9014758号“NIUBAOLUN纽宝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81号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多利多鞋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奥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1日对第19014758号“NIUBAOLUN纽宝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公司,拥有百年历史。申请人“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鞋服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60408号“NEW BALANCE”商标、第3548419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四、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证据形式)
      1、360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2、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异议决定书、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通知;
      3、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宣传报道证据;
      4、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情况;
      5、申请人所获荣誉;
      6、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模仿。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产品宣传等资料;被申请产品销售情况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08月21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等商品、第25类鞋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多次围绕申请人的“纽巴伦”、“纽巴伦New Balance”商标反复注册商标。
      4、商评字[2016]第000006113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在鞋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审理如下:
      鉴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首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自动麻将玩具; 全自动麻将桌(机); 运动用球;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核定使用的 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在消费群体、商品功能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叠性;争议商标由汉字“纽宝伦”、英文字母“NIUBAOLUN”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双方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其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自动麻将玩具; 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差甚远,争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称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第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经审理查明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多次围绕申请人的“纽巴伦”、“纽巴伦New Balance”商标反复注册的商标多达百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且被申请人亦未对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已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