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E RELIG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268488H号“TRUE RELIG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75号

       

      申请人:古露丹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68488H号“TRUE RELIG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可解释为“对某人极其重要的某种活动或态度”、“真实信仰”、“真实痴迷”、“真实喜爱”等,与“宗教”的概念无任何关系,其作为商标注册并不会有伤宗教感情,更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有部分申请人的“TRUE RELIGION”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TRUE RELIGION”系列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明文件、广告、媒体报道、域名注册信息等(U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真实的宗教信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TRUE RELIGION”商标在服装类别已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的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