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79389号“房快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332号
申请人:郑州兴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9389号“房快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32052061号“房及图”商标、第16245191号“房及图”商标、第9822293号“房及图”商标、第28644133号“房”商标、第33525459号“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房”,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主要识别部分“房”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当然理由。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