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21060号“IN 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61号
申请人:郭红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1060号“IN 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23841264号“in”商标、第11087207号“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百度介绍资料、其他公司简介、商标使用图片、收据、取件单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录制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