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21716号“HARMO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60号
申请人:广东协禾医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1716号“HARM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市场上牙科质量仪器的顶尖品牌;申请人已对第14259723号“HARM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两商标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用牙齿保护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