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阿灯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52806号“泰顺阿灯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58号

       

      申请人:泰顺县阿灯楼酒家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2806号“泰顺阿灯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设计,具有独特构思,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区别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网络评价资料、经营场所图片、网络搜索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泰顺”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且“泰顺”并未与其他显著识别部分相互独立,亦并未形成区别于该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