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92845号“LET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59号
申请人:乐淘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汇知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2845号“LET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享有“乐淘”的在先使用权,其“乐淘”等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了一定的荣誉,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19333842号“乐淘汽车网LETAOAUTO.COM”商标、第10527135号“LET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企业注册信息、备案许可证信息、资质及荣誉资料、资产转让合同及商标转让协议、相关民事判决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乐淘”呼叫相对应,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已、二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