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78353号“薇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54号
申请人:广州市鑫永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协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8353号“薇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其与第15730176号“微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信息在商标局官网上显示的和在其与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的并不相同,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未进行地址变更是对商标的不重视,浪费了商标资源。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两商标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主张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