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62409号“跟SHIRLEY赵学英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253号
申请人:赵芳媛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2409号“跟SHIRLEY赵学英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12670617号“SHIRLEY.颖 the wedding couture”商标、第16596133号“SHIR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