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78131号“火日红 ON THE RED
F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11号
申请人:许春林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8131号“火日红 ON THE RED F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6260号商标、第11290719号商标、第126403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鞋、游泳衣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