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948号“MAC & MO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464号
申请人:KANOPY BABY,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6948号“MAC & MO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78822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解决双方商标的冲突问题,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相关证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不同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相关证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不同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08日